1、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苏0582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郭惠平、余应和对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信洲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8月3日作出(2020)苏0582破20号决定书,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
2、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信洲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18号MP现代广场A座18楼,联系人王吉153352536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20年11月26日13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二楼第十三法庭召开。
3、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各职工申报的职工债权应不存在虚假申报、故意伪造等行为,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