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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诺维斯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2021-09-24
详细介绍:

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苏0591破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林源对布诺维斯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1)苏0591破66号决定书,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民事裁定书    决定书


2、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6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1月17日10:00在园区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第二法庭(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702号)现场召开或非现场召开,最终方式具体联系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公告


3、布诺维斯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自案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问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1月17日10:00在园区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第二法庭(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702号)现场召开或非现场召开,最终方式具体联系管理人。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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