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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

2024-03-05
详细介绍:

1、2024年3月5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8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厦门悦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4月3日作出(2024)苏0508破10号决定书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理人,负责人张晓霞。


裁定书    决定书


2、
应在2024 年6 月10 日前向苏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18 号MP 现代广场A 座18 楼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晓霞18912690309,沙燕18112975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苏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苏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

2024 年5 月22 日下午13 时30 分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召开(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公告


3、2024年6月2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民辖1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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