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高端讲座
时 间:5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下午14:00~17:00
地 点:昆山市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A座18楼华明会议室
主 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华明税务师事务所
协 办: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局将在近期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准备,从国家层面来看,反避税力度会越来越大。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发布,该办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需要企业提供其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资料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问题在2009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一文中做了明确,扩大了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企业的范围: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包括: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正式出台,文件规定,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
企业不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会有什么风险呢?
首先,不合规行为当然要按征管法接受处罚。有些企业会认为,这种处罚金额很小,对企业影响不大。但我们相信随着企业的发展、纳税意识的提高,企业会更加重视不合规行为对其声誉的影响。
其次,根据2号文的规定,企业一旦被税务机关调整,除了补缴税款之外,还需就补缴税款交纳利息,而企业如果按规定准备了同期资料的,可以至少免缴其中5%的追加利息部分。这部分对企业经济利益上的影响可能就比较大了。因为我国对转让定价的税务追溯调整期为10年,一旦被查处,10年要补缴的利息将可能是一笔不小的金额。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2号文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准备或提交同期资料的企业将会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调查目标。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调查通常历时至少一两年,其间企业为应对税务局调查,包括各种资料的搜集、准备和整理,接受税务局的质询,包括公司内部的沟通等均会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可见,为了节省准备同期资料的成本,却导致企业被调查的风险增加,是得不偿失的。
主讲老师:朱老师,中国知名反避税专家,江苏省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顶尖权威,具有丰富的反避税实践经验。
费 用:本次培训免费,每企业最多可报名2人。
报名热线:0512-57553988-8907 / 8704
邮 箱:hm@szhmcpa.com
报名回执表(请电邮至:hm@szhm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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